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15 18:28:15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责任编辑:杨真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