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陈学忠、齐海斌、王五只伙同申国平、孙红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开车从安阳来新乡盗窃。到新乡后,陈学忠等五人在30路公交车站牌尾随被害人张某坐上30路公交车,9时许,当车行至中同街地下道口站时,申国平假装生病,抱住将要下车的被害人的腿不放,陈学忠在齐海斌、王五只、孙红军的掩护下,从被害人背后用剪刀将其一条带玉坠的钯金项链(重6.27克,价值1204元)剪断后盗走。
之后,被告人陈学忠又伙同他人采取相同方法分别于2007年6月26日和7月24日在新乡市61路、801路公交车上,盗取被害人王某重32.16克的金项链(价值6460元)一条和被害人陈某的重15.05克的金项链(价值2980元)一条。7月26日,陈学忠等人再次来新乡盗窃时被抓获归案。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学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学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学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学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其他同案犯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