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哪些情形法律认定为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6-12-15 19:17:14


    根据2013年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责任编辑:杨真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