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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同做生意共致富 同行冤家冲突获牢灾

  发布时间:2012-07-17 14:04:4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以小本经营的民间经济中出现了同乡扎堆经营的特点。如重庆面条等。但是随着同乡通过传帮带实现共同致富的同时,一些人不会处理竞争中的同乡关系招致纠纷不断,甚至发生刑事案件。近日,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马林与马蜂出生在门窗之乡的某村,俩人2006年开始分别在新乡做塑钢门窗生意。当时新乡房地产及家装生意火爆塑钢门窗销售较好。随着金融危机加剧生意也也不好做了。马峰待人诚恳,为人处事谦和,所以马蜂的生意比马林的好。马林觉得马峰抢占了他的生意机会而心存不满。2011年7月21日马蜂指使被告人张晓、李川、马森林、陈林、李峰5人到新乡市平原乡赵村电厂工地,将马峰放置在此的19个塑钢门窗砸坏。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5266元。2011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森林传唤到案,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林、张晓、李川、陈林、李峰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林、陈林、张晓、马林、李川、李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林、张晓、马林、李川、李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森林、陈林、张晓、马林、李川、李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马林、陈林、张晓、马林、李川、李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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