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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时代行为需规范 不文明驾驶引祸端

  发布时间:2012-07-17 14:05:50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我们生活中一些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危害日益现象。同速并行、起步转弯不打转向灯、开车打电话等不文明驾驶行为不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容易引发道路纠纷。昨日,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不文明驾驶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最终卫滨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生运、刘康、刘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4月14日16时许,刘生运、刘康、刘安三人在送完货后驾驶小货车回位于八一路的门市部。在返回的途中冀C17787号东风货车在新乡市西环路八里营高架桥附近不打转向灯、同速并线差点造成追尾。三人就紧追冀C17787号东风货车并与车上的蔡某某、刘某某发生争吵。刘生运、刘康、刘安三人感觉气不顺后就后电话纠集他人持钢管、砖块等作案工具,在新乡市西环路与水东路口拦截刘某某、蔡某某二人。拦截逼停冀C17787号东风货车后,刘安用砖块将正在行驶中的东风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并伙对蔡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多发外伤。后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刘某某二被害人头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本院在审理期间刘生运、刘康、刘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刘生运、刘康、刘安书面表示谅解。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生运、刘康、刘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生运、刘康、刘安犯寻衅滋事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生运、刘康、刘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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