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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4:32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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