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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起纠纷 私自解决犯了罪

  发布时间:2012-07-17 14:06:39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但社会上仍有个别人没有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而触犯了刑法。最近,卫滨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讨要工程款方式不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汪铭承建了新乡市五一路某小区的外墙保温工程。后因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问题,汪铭与该项目部经理张某某发生纠纷。2009年7月11日下午5点,汪铭带领十几人强行进入该建筑工地,以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工程款为名将工地办公室内装有工程图纸、给付款凭证、账单、工程结算凭证等资料的两个文件柜、一个办公桌和一台电风扇等物品强行拉走。2009年7月11日晚上8点,汪铭带领二十余人再次进入该工地,将32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强行拉走。经鉴定,被抢走的32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价值16192元。案发后,汪铭被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公安人员已追回10节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在法院在审理期间,汪铭自愿将未能返还的22节升降机标准节,以鉴定的价格赔偿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11132元。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以聚众哄抢罪判处被告人汪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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