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因为驾驶人无证或醉驾致人伤亡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事情,现实真的是这样吗?日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夜市艰辛养家糊口 无辜却被酒驾撞
40岁的李刚来新乡经营夜市生意已十年有余。夜市生意晚睡早起虽格外辛苦,但李刚看着茁壮成长的两个幼子和一家人的其乐融融也是干劲十足。但这一切都在一场意外车后全部改变。2011年3月30日凌晨1时正在收摊的李刚被刘洪义驾驶的豫GBF612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李刚受伤后夜市摊给家庭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受伤后住院77天就花费了近9万元。于是李刚就向肇事人刘洪义和车主郭敏提出了高达30万元的赔偿要求。双反协商未果,李刚就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24697元。刘洪义觉得李刚要的过多,而车主觉得自己冤枉,保险公司认为肇事人无证、醉酒驾驶符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坚持不予赔偿。
法院公正判赔偿 保险公司勇担当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洪义于2011年3月30日凌晨醉酒驾驶被告郭敏所有的豫GBF61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市南高村南北路菜市场门前左侧与行人李刚发生碰撞,造成李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洪义无证、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刚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洪义应当承担李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以刘洪义醉酒驾驶为由不予赔偿于法无据。因为虽然《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因醉酒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仅就财产损失做出了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被告刘洪义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不予赔偿,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因此,对于李刚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另外,刘洪义与车主郭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刚受伤致残虽主要是因刘洪义无证、醉酒驾驶造成的,但郭敏在知道刘洪义醉酒后没有保管好自己车钥匙对此次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刘洪义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郭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于赔偿李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刘洪义和郭敏分别赔偿原告李刚各项经济损失23189.86元和16922.46元。判决生效后各方没有上诉,并自觉履行了判决。